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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商洛市第一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制定的立法背景
第一,制定《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从绿色发展中寻找发展的机遇和动力。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要求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将有效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推进作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制定《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落实全国人大和陕西省人大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快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充实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项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十个设区的市都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形成大气保护的全域性立法。第三,制定《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商洛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狠抓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坚持“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策并举,全市空气质量良好,“商洛蓝”已然成为靓丽的城市名片。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和强度不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难度加大。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 “商洛蓝”成果,厘清各方责任,急需制定《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全市大气环境持续向好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经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将《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并要求于年底前完成《条例》的起草、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审工作。
《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公开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建议,几经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2021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法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市政府的法规议案后,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对《条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进行深入调研,形成审查意见,2021年8月24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将法规草案的二审和三审工作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认真梳理汇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环工委的审查意见,多次组织召开市直各相关部门座谈会,向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听取了立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在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后,法制委赴汉中市考察学习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经验,召开了立法专项问题座谈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报市委批准后,2022年1月12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形成了法规《条例草案表决稿》。经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全票通过了《条例》。2022 年 3月 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条例》已于2022年4月19日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大气污染控制目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宣传教育等问题予以明确;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对环境评价、排污设施、排污许可、污染监测、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公益诉讼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防治措施,主要对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五个方面做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日期。
《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明确目标,强化政府责任。《条例》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支出,明确相关部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二是把握关键,严格燃煤控制。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产生的气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条例》明确规定我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计划,逐步削减燃煤总量。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对于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三是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要求通过采取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升级、落后产能淘汰等措施,从源头防治大气污染。同时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加强了对新建项目的准入控制,以控制新建项目排污总量的增加。
四是找准难点,精准登记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难点问题,《条例》结合生态环境部最新通知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管理进行了规定,并会同交通、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为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条例》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工业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餐饮油烟、烧烤、秸秆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和工业垃圾焚烧等群众关切的大气污染问题的监管执法主体,明确了处罚种类,设定了处罚幅度,还设定了按日处罚案件的种类,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查处、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行为。
六是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权利。《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承担信息公开的义务。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污染大气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文/市人大法工委 曹建斌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