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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有关规定的公示
索 引  号: wsjkj-14_B/2023-0303001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标      题: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有关规定的公示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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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计划生育奖励假公示如下:

一、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第四十五条) 

二、产假、护理假: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四十五条)

三、育儿假: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陪护假: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十七条 )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凭卫健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待遇(商南县定点检查机构设在商南县妇幼保健院)产假和延长产假一次性休完,原则上不拆分;护理假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累计计算;父母育儿假按子女周岁累计计算,生育多子女的不再叠加。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育儿假、护理假和陪护假以周岁为单位累计计算,不折算。育儿假、陪护假以及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自《条例》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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