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各镇(办)、各部门主动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保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规范性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政务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新闻发布会、传统平台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六)省、市、县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差三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