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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3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3-02150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3号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建沉淀池、工棚及硬化场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73837910R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南县青山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峰,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xxxxxxxxxx,住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xx路。

委托代理人:吴某红,女,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非党员,身份证号为:41272219xxxxxxxxxx,住城关街道办xx路,现任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为:133xxxxxxxx。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沉淀池、工棚及硬化场地一案展开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06年在青山镇花园村三组超批准用地范围253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3.34平方米)占地(其中采矿用地2066.5平方米,林地466.6平方米)建沉淀池、工棚及硬化场地,现已建成1处沉淀池、1处工棚、硬化场面及工程设备。经比对青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该地块不符合青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未经批准超越批准范围非法占地建沉淀池、工棚及硬化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红和青山镇花园村文书兼三组组长江某华等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拆除非法占用2533.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53.34平方米彩钢瓦结构工棚、402.05平方米的硬化场面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2066.5平方米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10元标准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66.6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12元标准处罚款,共计26264.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533.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53.34平方米彩钢瓦结构工棚、402.05平方米的硬化场面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2626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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