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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南县中小学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3  点击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关于省中小学补充配备专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通知》,经市人社局批准,商南县中小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卫生技术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应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校或工作或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及不良就业记录,无医疗事故和非法行医记录。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其中,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为准。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证书须于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以《商南县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的要求为准。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在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3.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需要回避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

    6.失信被执行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exam.sl6.cn。

    报名时间:2022年10月24日08:00至2022年10月26日18:00。

    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在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报考信息不得更改。

    开考比例:本次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对艰苦边远乡镇的招聘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于10月27日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三)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已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于11月1日8时至11月2日24时从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的凭证,请妥善保存。

    (四)考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满分150分,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2)疫情防控。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请应聘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关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届时将根据国家、省、市、县疫情防控动态,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适时发布疫情防控公告,请应聘人员关注。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分数线查询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对违纪违规应聘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对缺考、违纪和零分三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商南县人事考试领导小组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商南县人事考试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受理应聘人员复核申请。

    (4)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商南县人社局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并根据笔试成绩,对于最低分数线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对达不到1:3比例的招聘岗位,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的应聘人员全部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笔试成绩在最低分数线以下的,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最低分数线、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有关要求等事项,由商南县人社局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商南县人社局组织实施。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在规定的时限内,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递补只进行一次。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在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符合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同意报考意见。无同意报考意见的应聘人员不能通过资格复审。

    3.面试

    面试由商南县人社局、科教体局组织实施。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商南县人社局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另行公告。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并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

    4.计算考试总成绩、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1.5]×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按公式一次计算生成,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照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笔试成绩并列的,按照学历层次、户籍等条件确定。

    面试结束后,由商南县人社局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公布面试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标准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六)考察

    由商南县人社局、县科教体局安排部署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

    (七)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由商南县人社局在商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招募岗位及拟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八)聘用

    1.被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3.新聘用人员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

    三、纪律要求

    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所有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招聘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全面、准确、有效,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要提示

    (一)应聘人员应仔细查阅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谨慎选择报考岗位;对于因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误报、审查部门误审进入笔试环节的,将对该应聘人员的成绩按无效处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报名时的网上审查、面试前的资格复审,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聘用等环节的监督,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

    (二)本次笔试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联系方式:商南县人社局 0914-6329568

    商南县科教体局 0914-6366972

    附件:1、商南县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回避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商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2年9月份“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监督抽查结果及2022年10月份监督抽查任务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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