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作废公告
编号:0105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遗失并作废。
公告单位:商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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