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办社〔2021〕164号)、商洛市人社局《关于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补贴性技能培训监管工作的通知》(商人社函〔2021〕305号)、商洛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商人社函〔2022〕8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培训机构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对申请在我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实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组织(含企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开展培训工作所需要的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办公和教学场地、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风等要求;有与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正版教材;能为培训考核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培养的能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符合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条件。
(四)具有满足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须在培训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兼职教师需提供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任教协议),所学专业或职称(职业资格)标注专业(工种)与拟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
(五)有满足培训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专人负责系统实名制数据信息报录,实现从报名、培训、考勤、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具备与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设备。能提供满足培训日常管理需求的监控录像设备。
二、备案材料
1、商南县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培训机构自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机构培训工作规章制度及办学场所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6、申请培训工种教师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
7、申请培训工种的资质证明材料,许可证上注明工种的以许可证为准,许可证上没有的工种需附新增专业的批复文件。
8、专职教师社保缴费证明,兼职教师与培训机构的任教协议。
三、备案流程
本次备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各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需加盖单位印章。
经审核无误后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我县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备案要求
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并对所有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日常监管
通过备案的培训机构,必须依照同意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项目)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中途需调整培训职业(工种、项目)的,须报准后方可实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培训机构在本县辖区内开展培训业务的资格:
1、当年度被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的;
2、备案后一年内未开展培训业务的;
3、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6、未按要求履行培训协议的;
7、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联系电话:0914-6372018
地 址:商南县人民政府一楼102办公室
附件:商南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备案表。
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7日
商南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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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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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行政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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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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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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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省 市 县 镇(办) 街道 号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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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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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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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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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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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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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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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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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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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培训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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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培训专业及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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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承诺 |
本机构在备案地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管理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对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就业信息等真实性负责,一旦被核查失实,由本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受理科(股)室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报备单位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备注:1.本《备案表》一式二份,培训机构、报备单位各留存一份;
2.民办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供机构设立批件、办学许可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核验后将复印件与本表一并留存(公办机构提供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3.培训专业师资情况需附师资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本表前八横栏相关内容有一项以上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