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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5  点击量:

    商南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商南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商南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商南县烟草专卖局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并在办证受理场所公示。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第八条零售点规定数量由商南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现存零售户数量等于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标准详见附件,各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具体如下:

    (一)针对城区市场,本区域毗邻两个零售户在街道同侧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异侧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二)针对农村市场,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的分布与其相对应的交通状况、消费水平、历史销售情况为标准,分别设置标准:

    1.乡镇政府驻地周围商业主要街道毗邻两个零售户间距不得小于30米;乡镇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他街道毗邻两个零售户间距不得小于40米;总量控制以每2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农村区域行政村按照相邻零售点最短间距不少于50米,同时行政村每300户设置零售点1个;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人口户数设置零售点。

    以上布局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总量+距离”标准。

    触控机制

    1.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定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冻结。

    2.周期性调节。因农作物成熟季、旅游淡旺季等周期性变化,导致市场单元人口数量波动变化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予以调节,但调节数量不得超过所在市场单元规定数量一半,且许可期限应与变化周期相一致。

    3.临时性设点。因新建居民区、工业区等城市规定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2个零售点,待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定。

    第十条特殊区域标准

    (一)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受本规定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户在2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超过200户的,最多不得超过2个;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置,固定商铺数量在1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经营性场所设1个零售点,加油站设1个零售点;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五)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等相对封闭环境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六)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对内经营的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可设1个零售点,上述区域申请办证,申请人应当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确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能够正常开展客户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10.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如小区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自建房围墙内建筑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3.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半径距离50米(含)范围内。测量方法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2.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

    4.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视实际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和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予以适当放宽,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且利用优抚政策办理零售许可证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数量按照“受理在先原则”,每个镇办设置两个名额,共计20个名额: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能够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明且本人经营,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明且本人经营,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明且本人经营,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能够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明且本人经营,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位置改变导致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定数量的限制。

    (三)军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仅限一名成员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后,确由本人经营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放宽数量按照“受理在先原则”,每个镇办设置两个名额,共计20个名额。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交易、存储的经营性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十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之间使用砖、木、钢、混等材料完全隔离,未做到完全隔离与商品销售场所相连通的区域均为经营场所(含商品仓储场所)。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

    第十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的空间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集装箱屋、活动板房、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十八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一)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的距离。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

    (二)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四)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五)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十九已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本规定由商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8日修定的《商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商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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