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民政局
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婚姻登记的公告
广大居民群众: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5〕87号)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信息数据共享,推进政务事项“跨省通办”,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县民政局决定近期集中开展辖区内人员补领补办婚姻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领补办婚姻登记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车辆过户、生育登记、房屋拆迁补偿、享受政府相关补贴、公积金提取、财产继承、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个人出国(境)、子女入托入学、工作调动等),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补领补办婚姻登记工作,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以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补领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自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现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补办婚姻登记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补领婚姻登记的范围
因婚姻证件遗失、损毁、婚姻证件信息与户口簿、身份证信息不符和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空白或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的,需要补领婚姻登记。
四、补领婚姻登记,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目前未实行跨区域通办。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向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现役军人,可在部队驻地或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但原婚姻登记证件是在本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办理的,可以在本辖区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五、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时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应当如何获取
1、在商南县辖区内镇(办)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商南县婚姻登记处申请调取婚姻登记原始档案。
2、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且婚姻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后,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补领结婚证:
(1)当事人工作单位或公安、卫生计生、房管等有关部门存档的当事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存档部门公章(补领离婚证无档可查的可参考此办法补领,但不能补领协议书)。
(2)上述证明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对结婚登记档案查找无果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补领结婚证:
①由村(居)委会或镇(办)政府出具其婚姻关系证明并加盖镇(办)政府公章的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介绍信给予补领结婚证。
②由当事人单位出具其婚姻关系证明的,出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据证明材料给予补领结婚证。
③由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档案遗失证明或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凭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婚姻档案遗失证明或结婚登记凭证给予补领结婚证。
在婚姻档案保存完整期,没有查找到当事人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的不予补领,应补办结婚登记或按结婚登记办理。
3、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在本辖区的,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应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
六、何种情况不予补领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办理地点
商南县婚姻登记处:0914-6373090(阳光大厦四楼)
八、集中办理时间安排
从2025年3月28日起至4月20日结束(法定节假日除外)。
商南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