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商南境内河流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年禁捕”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为全县境内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
二、禁捕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期限为10年的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经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批准捕捞的除外)。
三、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四、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严禁以“长江、丹江野生鱼”“野生虾蟹”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严禁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六、休闲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在限定垂钓区内垂钓,禁止有以下行为:
1.严禁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及使用锚鱼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2.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4.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5.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6.严禁将休闲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并严格保密。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任何公民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凡发现因受伤、受困等水生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九、县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渔政)、水利、环境、交通运输和林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非法捕捞和违法买卖行为的监管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积极配合农业农村(渔政)管理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单位及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914-6323388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914-6326919
商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