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汉台区事业单位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17:45 来源:汉台区政府网站 作者:区人社局 发布人:区人社局 阅读次数:1337次 A+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严格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与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办理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包括个人单方解除、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第二章 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第四条 在聘用合同聘期内,受聘人员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同意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填写《汉台区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并于15日内报区组织或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送达受聘人员并告之理由。
第五条 在聘用合同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员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填写《汉台区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并于15日内报区组织或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聘用合同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受聘人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填写《汉台区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应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附件5)的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员。
在被解聘人员收到《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后30日内未向单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并于15日内报区组织或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聘用合同聘期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聘合同的,应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附件6)。
在《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单位填写《汉台区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1)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于15日内报区组织或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开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填写《汉台区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1)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由单位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3),并于15日内报区组织或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终止聘用合同程序
第九条 当出现《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终止30日内填写《汉台区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单位发给本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4),并于15日内报区组织或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应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接转规定,在3个月内转移至其新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
第五章 聘用合同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送达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发给个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及不同意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意见等时,应当由个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直接签收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在地市级以上正式报纸上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程序所依据政策规定因法律法规修订发生变化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程序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