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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5-0518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商南县政府
标      题: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商洛市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发文字号: 商政发〔2015〕2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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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待扶助。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人社、教育、卫计、文广、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扶贫、文化、体育、维权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五条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第六条 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同时,按照残疾等级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第七条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待遇、生活补贴的同时,按规定标准和等级发放护理补贴。

第八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予以供养。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有肢体残疾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选择方便生活居住的楼层。

第十条 在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等方面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并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和补贴。

第十二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应整合有关闲置资产,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扩大托养规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照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实行政府补贴优待。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并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三章 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

第十五条 卫计部门应建立出生缺陷预防机制,对农村贫困孕产妇在市、县区两级医院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优先扶助,筛查费用逐步纳入新农合报销。对检查出阳性的患儿及时跟踪治疗,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将残疾人言语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综合训练和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应当给予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照顾;患病住院的,收住扶贫病床,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待扶助治疗。

第十八条 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利用财政或上级专项资金,对0-6岁残疾儿童提供包括早期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内容的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脑瘫儿童矫形器制作等康复项目由残联专项基金资助。

第四章 教育和就业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确保残疾少年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公办托幼机构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

鼓励民办托幼机构对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学前教育优待。

鼓励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

第二十条 优先保障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政策。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按规定免试体育。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大学生救助长效机制,保障贫困残疾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和手语翻译满二十年工龄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应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征求本单位工会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残疾人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应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和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残疾人在国际、全国体育和文艺比赛汇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在安排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章 无障碍建设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免费进行道路坡化,并装配扶手、座便椅、低位灶台、闪光门铃、浴凳等方便残疾人外出通行、居家生活和康复训练的家庭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三条 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在公共交通工具和站(场所)设置残疾人专用座椅,配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类公共停车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第六章 其他优待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网络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待。

第三十七条 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为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市境内风景游览区,享受免门票优惠。双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可随同陪护人员1名,陪护人员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有声读物阅览室,及时增添、更新盲文图书和有声读物设备,方便盲人读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政府相关部门,由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由负责该项优待扶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退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履行为残疾人服务职责而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所持残疾人证中残疾等级一栏中列明一、二级的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农村扶贫开发确定的残疾人(家庭)。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至2020年6月14日废止。原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商洛地区残疾人优惠政策》(商署办发〔199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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