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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czj-36_05/2022-0729002 主题分类: 财政信息/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财政局
标      题: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公开目录: 减税降费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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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 1日至次年6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11日至6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 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18 号),《公告》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九、《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 4 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 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 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 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 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十、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一、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相配套的征管办法, 执行期限为2022 1 1日至2024 12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 5号 2022 1 1日起废止。

为做好与政策执行期限的衔接,《公告》第六条明确:一是 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新设立企业条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是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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