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为支持商南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扶持措施。
一、立项审批登记
(一)在县行政审批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局申请备案。(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民政局)
二、养老建设用地
(三)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建设面积。(责任单位:县资源局)
(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责任单位:县资源局)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提高用地效率,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县资源局)
(六)鼓励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资源局)
三、项目资金支持
(七)由民政部门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床位设置合理的,可优先申请中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
(八)对于民营企业开设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合理设置床位。经行业部门审核后,可按照普惠养老城企联动政策要求,按床位争取中省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
(九)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机构可申请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四、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
(十二)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四)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资源局)
(十五)企业所得税办法
1.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提供社区养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六)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关,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资源局)
(十七)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建设中依据六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76号公告),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民政局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按照床位核定一次性运营补贴,每张床位补贴不超过4000元(总补贴金额不超过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之和),出具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发放至营利性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十八)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向水电气经营企业提供由县民政局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责任单位:供水分公司、供电分公司、天然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五、服务保障措施
(十九)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二十)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卫健局、人社局)
(二十一)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引入医疗资源,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便捷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远程会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十二)加强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十三)建立健全老年教育体系,引导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兴办老年大学,将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区,同时,充分利用开放大学教育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二十四)推进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使用,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责任单位:县科教体局)
(二十五)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二十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护理、健康、意外伤害等多样化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个性化需求。鼓励养老机构购买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保险公司)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金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县人行)
六、监督管理措施
(二十八)县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管理、质量评价和类别界定等有关工作。
(二十九)县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管。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养老机构完善规范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改善服务质量。
(三十)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科教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相关链接:
https://www.shangnan.gov.cn/info/egovinfo/1001/xxgk2/xxgkinfo/mzj-28_/2023-0914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