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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2020年至2021年9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审计结果
索 引  号: sjj-04_H/2022-122800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标      题: 全县2020年至2021年9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审计结果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公开目录: 审计公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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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2020年至2021年9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资金的审计结果

根据陕西省审计厅《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工作方案》(陕审办发﹝2021﹞96号)和商洛市审计局安排,商南县审计局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2月20日,对全县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县财政局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抽查了县医保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政局及其下属县救助站等单位,针对个别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一)基本情况

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支余情况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商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入15536.96万元,其中:中央、省、市各级财政分别安排12860.42万元、2283.60万元、392.94万元,分别占当期收入的82.77%、14.69%、0.02%;同期支出15718.98万元,其中,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城乡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的支出分别为10399.89万元、3040.48万元、155.01万元、25.39万元、2098.21万元。上年结余219.84万元,截至2021年9月底,商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累计结余37.82万元。

2.困难群众保障人数

截至2021年9月底,商南县实有城乡低保对象12626人,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850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11776人;实有城乡特困人员1986人,其中:集中供养446人、分散供养1540人;实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8人,其中:集中养育3人、散居养育85人。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商南县共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21513人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91人次,其中站内救助71人次、站外救助20人次;医疗救助60934人次,其中资助参加基本医保56430人次,支出797.60万元,救助医疗费用4504人次,支出734.37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支出1590.31万元。

3.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2021年9月底,商南县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695元/人·月和4518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平均生活补贴标准为集中供养736元/人·月、分散供养925元/人·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平均保障水平为集中养育1400元/人·月、散居养育100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平均水平分别为47.50元/人·月和100元/人·月。

(二)总体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和县医保局能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社会救助政策和对弱势群体的兜底保障政策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资金拨付及救助资金兑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效解决了弱势群众生存问题,对平衡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确保了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事业的顺利开展。

但此次审计也发现,我县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拨付,以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站未得到有效安置

截至2021年9月底县救助管理站有3名流浪乞讨人员,因身份信息不明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最长已滞站超过2年。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六、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十七)做好落户安置。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规定。

(二)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待遇

1.截至2021年9月底,因镇、村对救助对象家庭人员变化、财产状况等核实上报不及时等原因,有10户22名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导致多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2485万元。此问题不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规定。

2.截至2021年9月底,由于村、镇上报不及时等原因,11名已死亡人员仍享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2.255万元,一是城乡低保1人享受资金0.12万元。二是残疾人两项补贴10人享受资金2.135万元。此做法不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1〕41号)“二、重点任务(一)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对已死亡低保对象按规定及时注销,停发低保金”、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4.加强改进补贴退出工作……残疾人死亡……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的规定。

(三)重度残疾家庭儿童未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截至2021年9月底,由于政策把握不精准等原因,桂大蓝等14名儿童的父母均为残疾人,且有一方为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应纳而未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救助待遇。

此现象不符合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一、明确保障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的规定。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障对象认定不精准

富水镇赤地村四组6岁的桂木兰和11岁的桂青骏、富水镇龙窝村八组6岁的余金枝和4岁的余祠喜等14名儿童均因父亲、母亲残疾,现由祖父母抚养。

三、审计建议

加强同各部门之间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共享,强化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在审核认定特困群众供养、城乡低保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时,以困难家庭基础信息依据,采集比对公安、不动产、公积金、养老保险、市监、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信息,对困难救助群体持续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客观评估申请人家庭各项收入做到应助尽助,并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困难群众救助待遇。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承担的整治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细化,并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逐一进行核实,做到力行力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现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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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2020年至2021年9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  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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