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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南县“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tyjrswj-25_04/2023-0925001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林业局
标      题: 关于印发《商南县“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4日 公开目录: 商南县文件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4日
发文字号: 商南林长办发〔2023〕14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关于印发《商南县林长+检察长+警长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效能,深化林长制与公安、检察工作有效衔接,商南县公安局、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商南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商南县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南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商南县公安局  

 202398日        

商南县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等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陕办字〔202138号) 《关于建立林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商公发〔202218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建立商南县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围绕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职能作用,2023年在全县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力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刑事司法同向发力的生态保护新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林业资源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维护我县森林等资源和生态安全提供坚强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设立、逐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体系。县总林长管护区域对应设置县级森林总检察长和森林总警长,分别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公安局局长担任。县副总林长对应参照设置镇(办)森林检察长、森林警长。

县林长制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保障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三、主要职责

森林总检察长、森林总警长在县总林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森林检察长、森林警长在对应林长及森林总检察长、森林总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守林有责、守林担责、守林尽责。

(一)林长职责

县级第一总林长、总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承担林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职责。每名县级副总林长联系一个镇(办),负责督促、指导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

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林长制主体责任在镇(办),各镇(办)林长和副林长为第一责任人。镇(办)林长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森林保护与发展工作,承担生态功能区、公益林、退耕还林、重要区位水源涵养林等保护职责,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村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林长负责经营范围内森林保护与发展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居)林长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各项措施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二)森林检察长职责

1.围绕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协助、配合林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督办工作。

2.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3.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三)森林警长职责

1.协助林长履行职责。围绕森林等生态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当好本级林长的参谋和助手。

2.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深入排查化解林区治安矛盾纠纷隐患,维护林区治安秩序稳定。开展涉林违法犯罪形势分析研判,防止涉林犯罪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叠加发酵,向公共安全领域扩散。

3.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严厉打击阻碍林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保障相关活动顺利开展。

4.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四、工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违法线索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督促整改落实制度、警示教育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检察、公安、林业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视情况邀请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疑难案件和突发舆情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互通情况,共同会商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解决问题。

(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检察、公安、林业部门应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违法线索案件移送。林业部门在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移交;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将案件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重大或疑难、复杂涉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侦查,确保办案质量。对符合公益诉讼监督标准的移送线索,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

(三)调查取证协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林长制办公室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林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协助做好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协助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支持。

(四)督促整改落实制度。针对森林等生态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可以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切实推进问题整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相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职。强化非诉执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就涉林领域行政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的,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林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依法提起诉讼等工作。林长制办公室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代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补偿制度。

(五)警示教育制度。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办理森林资源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定期对工作过程中侦办的涉林典型案例进行总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守法敬法,保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营造强大声势,形成震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是深入落实林长制的重要举措,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保护发展森林等生态资源的责任意识。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要事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督办,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到人,为协作机制建立和落实提供保障。

(二)创新工作举措。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不断规范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各尽其责,协调联动,着力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检察监督顺畅衔接、高效发力的制度体系,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共同维护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三)强化宣传教育。利用植树节、森林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防灾减灾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共同开展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强大合力,积极营造爱绿护绿、保护森林等生态资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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