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xx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056xxxxxx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x镇x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余xx,x,x族,非党员干部,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350181197712xxxxxx,家住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路北段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350125196505xxxxxx,现任商南县xx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生产负责人,家住福建省xx县xxx明星村xx号,联系电话为:1335928xxxx。
我局于2023年5月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十里坪镇西坪村撞子沟组、曾家山组和安沟组占地建炸药库、生产线和工棚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分别于2022年8月和2023年2月先后在十里坪镇西坪村撞子沟组、曾家山组和安沟组占地建炸药库、生产线和工棚。现场已建成一处砖混结构炸药库、一处砖混底座生产线和一处彩钢瓦结构工棚,总占地面积5129.7平方米,建筑占地3231.7平方米,水泥硬化场面占地1898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园地、采矿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经比对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该项目用地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炸药库、生产线和工棚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林普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豪询问笔录、西坪村委会主任井*红询问笔录、撞子沟组长王*发询问笔录、曾家山组长田*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512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896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389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512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限90日内移交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389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