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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9号
索 引  号: tyjrswj-47_02/2023-0705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5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富水镇华林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1556548R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富水镇富水街村龙王沟

法定代表人:余xx,男,x族,非党员干部,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610632198603xxxxxx,家住xx市xx区xx坡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

委托代理人:余xx,xx,xx族, 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350127196502xxxxxx,现任xx县xx镇xx石材厂经理,家住福建省xx市xx镇街道xx号,联系电话为:1992916xxxx。

我局于2023年3月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富水镇桑树村22组占地建设生活区用房和堆料工棚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5月和2022年4月先后在商南县富水镇桑树村22组非法占地建设彩钢瓦结构生活区用房和钢架结构堆料工棚。现场已形成三处违法地块,总占地面积1344.65平方米,建筑占地1344.6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采矿用地(997.54平方米)和林地(347.11平方米)。其中位于矿区西北侧生活区用房为2021年5月动工建设(地块一),总占地面积560.41平方米,建筑占地560.41平方米;位于矿区西北侧堆料工棚为2021年2月动工建设(地块二),总占地面积595.2平方米,建筑占地595.2平方米;位于矿区东北侧生活区用房为2022年4月动工建设(地块三),总占地面积189.04平方米,建筑占地189.04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已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富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生活区用房和堆料工棚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富水镇华林石材厂委托代理人余*雄询问笔录、富水镇桑树村村委会主任吕*敏询问笔录、桑树村村委会副主任张*询问笔录、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商南县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134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155.61平方米土地(地块一和地块二)按照每平方米12元标准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89.04平方米土地(地块三)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32771.3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34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限90日内移交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32771.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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