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建设生产线加工石子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xx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869xxxxxx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孔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0504196905xxxxxx,住河南省xx市xx区梅东路xx号院xx号楼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非党员,身份证号为:410504198008xxxxxx,住河南省xx市xx区xx号院xx号楼xx号,联系电话为:1769128xxxx。
我局于2023年05月09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生产线加工石子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7月在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超批准用地范围1304.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304.6平方米)占地(其中采矿用地838.0平方米,林地356.0平方米,河流水面110.6平方米)建生产线,现已建成两条生产线和一条道路。经比对赵川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该地块不符合赵川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伟、赵川镇魏家台村村委会副主任余*涛、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组长阮*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拆除非法占用1304.6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994.4平方米钢架结构生产设备、310.2平方米的砂石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838.0平方米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100元标准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56.0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1194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304.6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994.4平方米钢架结构生产设备、310.2平方米的砂石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119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