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经批准占地建尾矿库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738xxxxxx,住所:商南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朱xx,x,xx族,身份证号码:610104196307xxxxxx,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吉xx1号1栋xxC房。
委托代理人:邱xx,x,x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7204xxxxxx,中共党员,住址:xx县xx镇xx村x组。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尾矿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6月15日在商南县青山镇花园村六组高槽沟占用组集体土地建尾矿库,建设现状为土地上建有一座石砌尾矿库堤坝;占地四界:东邻林山,南为滩涂,西邻林山,北为沟漕;占地面积2689.0平方米(折合约4.03亩),经比对2010年和2011年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地类为耕地和林地,其中:耕地面积1905.0平方米,林地面积784.0平方米;经比对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20-2035年初步成果),该宗地规划用途为矿产能源发展区,你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建尾矿库堤坝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查实,你公司建尾矿库堤坝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用地审批手续,该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之事实。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违法现场勘测笔录和记录,违法现场照片,商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书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租金支付单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平、青山镇花园村六组组长赵*凤和青山镇花园村党支部书记胡*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 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
2.对非法占用的2689.0平方米(折合约4.03亩)土地上修建的尾矿库堤坝,分别按照占用耕地和林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占用的1905.0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标准处罚款人民币28575.0 元;对占用的784.0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款人民币7840.0元。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3641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人民币36415.0元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邬蒙
电 话:0914-6461318
地 址:商南县富水镇富水街社区一组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