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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0号
索 引  号: tyjrswj-47_02/2023-0913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0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0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陕西伟力广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WRk13Q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镇xx街社区xx沟

法定代表人:曹x,x性,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522197803xxxxxx,家住陕西省xx县x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程x,x性,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610502199002xxxxxx,现任陕西伟力广有限公司矿区矿长,家住xx省xx市xx区辛市xx村四组,联系电话为:1994651xxxx。

我局于2023年6月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富水镇富水街社区九组龙王沟处占地建工棚、生产线和加工厂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6月和2023年4月在富水镇富水街社区九组龙王沟占地建工棚、生产线和加工厂,总占地面积10777.1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10777.1平方米(其中2021年6月修建的建筑物面积为5740.3平方米,2023年4月修建的建(构)筑物面积为5036.8平方米);地类为采矿用地和林地;经比对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该地块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工棚、生产线和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陕西伟力广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询问笔录、富水街社区副主任董**询问笔录、九组组长张**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组织听证,经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1077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你公司2021年非法占用的5740.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2元标准处罚款,对你公司2022年非法占用的5036.8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572563.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077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57256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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