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经批准占地建免烧砖厂和堆料工棚
被处罚单位:陕西xxxx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KALADX4,办公场所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五里牌村东一组。
法定代表人:陶x,x,x族,身份证号:612524196305xxxxxx,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家住xx县xx街道办xx村文化组,电话号码:1399156xxxx。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五里牌村东一组占地建免烧砖厂和堆料工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五里牌村东一组占用集体土地建免烧砖厂和堆料工棚,目前已建成彩钢瓦棚2205.1平方米、砖混彩钢顶工棚217.6平方米,水泥硬化场面1796.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用地符合城关街道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免烧砖厂和堆料工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陕西天聚和诚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陶三讯问笔录、商南城关街道办五里牌村委会监委会主任兼东一组组长朱学宏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因陕西天聚和诚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免烧砖厂和生产工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明确规定此类情形适用法律实体从旧从轻,程序从新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的4219.4平方米土地之上全部建筑物2422.7平方米及水泥硬化场面1796.7平方米,并对非法占用的4219.4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共计63291.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非法占用的4219.4平方米土地之上全部建筑物2422.7平方米及水泥硬化场面1796.7平方米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63291.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