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
被处罚人:杨xx,x性,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7202xxxxxx,家住xx县xx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315225xxxx。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关街道办事处邮政巷西侧建房,建设规模为一层彩钢瓦房屋,建筑面积121.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调查表及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自行拆除121.8平方米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自行拆除121.8平方米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