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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6 号
索 引  号: tyjrswj-47_02/2024-0508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6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单位:陕西省商南县云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富家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1590121Y。

法定代表人:赵xx,x,x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xx省xx县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612524195301xxxxxx,联系电话:0914-636xxxx。

委托代理人:郭xx,x,x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xx省xx县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612524196201xxxxxx,联系电话:1399145xxxx。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商南县云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综合楼(以下简称云母矿办公综合楼)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6月28日动工建设云母矿办公综合楼,超批准面积625.0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委托代理人郭**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云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勘测报告》等佐证资料。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510×625.06=318780.6元)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939.0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318780.6元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939.03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提请商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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