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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3〕16号
索 引  号: zjj-47_02/2023-0724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1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人:王xx,x,x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2524195803xxxxxx,家住xx街道办事处xx路x号,联系电话:1320914xxxx。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3年3月至12月在城关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口西侧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51.4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王秀华询问笔录、陕西省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测量报告及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451.4平方米×¥450=203130元)5%罚款人民币1014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451.4平方米×¥450=203130元)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147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总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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