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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3〕18号
索 引  号: zjj-47_02/2023-0724002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3〕1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

被处罚人:吕xx,x,生于19xx年xx月xx日,xx族,

身份证号码:612524196210xxxxxx,家住xx街道办事处xx沟村一组,联系电话:1869140xxxx。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4年在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开源路北侧建设砖混结构彩钢瓦顶房屋95.12平方米,此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调查表及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7日内自行拆除95.12平方米违法建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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