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xx粮油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xx市xx县xx街,成立日期:19xx年x月xx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223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x,xx岁,家住xx县xx北路xx口xx号,身份证号:612524196212xxxxxx。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商南县粮油车队小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在城关街道办事处南新街北侧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399.54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商南县安达粮油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佐证资料。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399.54×¥550=¥219747元)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987.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219747元)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987.35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总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