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南)住建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商南县民政局,机构负责人:姚从福,身份证号:612524197212242171,联系电话:18991421777,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016068237J,机构性质:政府机关,住所:商南县环城东路8号。
你(单位)于2023年3月实施了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建设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于2017年开始建设,建筑面积5173.23平方米,建设地点在环城东路路西,2023年3月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堪验图,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地点。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竣工图,证明你单位建设的商南县儿童福利院服务用房项目建筑面积。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南)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商南)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该行为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贰拾壹万(21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阳光大厦三楼财政窗口缴纳。
收款单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营业部
账 号:2682510101200065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
联系人:郭锐、魏晓波联系电话:09146320916
联系地址:东环路12号商南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