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南)住建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陕西天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吴刚,身份证号:612524198602110056,联系电话:13991482064,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081729994Q,公司经营范围: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等、日用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住所:商南县城关镇二道河村(县文化广场西南山)。
你(单位)于2024年9月实施了在天鹿酒店后山的天启新城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是天鹿酒店后山的天启新城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开始施工新建了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四栋楼,目前4号楼18层已封顶、5号楼已建成15层,1号楼和2号楼已建成正负零以下地下室两层,签约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天启新城项目;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进度。
证据三:现场堪验图,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地点。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合同价款。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南)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商南)住建听告字〔2025〕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该行为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00万元)1.2%的罚款,金额肆拾贰(420000.00)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阳光大厦三楼财政窗口缴纳。
收款单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营业部
账 号:2682510101200065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
联系人:魏晓波、雷鹏联系电话:09146320916
联系地址:东环路12号商南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