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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6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3-0826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6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建砖厂

被处罚人:刘xx,x,x族,群众,身份证号码:612524196610xxxxxx,家住xx县xxx镇xxx口村xx组,联系电话:1308764xxxx。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砖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0年2月在金丝峡镇白玉河口村河南组殷家湾占地建砖厂,现场建有50.0平方米石棉瓦棚,剩余1378.5平方米堆放的生产物料,地面未硬化,占地类型为耕地。经比对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建砖厂所用地块不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占地建砖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刘昌喜询问笔录、金丝峡镇白玉河口村副村长刘恒、金丝峡镇白玉河口村河南组组长刘新科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8.5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临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8.5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临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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