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3MB2911609H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北环大道凤凰公寓1号楼
法定代表人:苗x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522196711xxxxxx,家住xx省xx县xxxx沟42号。
委托代理人:宋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6223011992081xxxxxx,系商南县城市管理局职工,负责土地报批和项目建设工作,现住xx省xx县xx街道办xx沟社区,联系电话为:1813974xxxx。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赵川镇前川社区关帝庙组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9月20日在赵川镇前川社区关帝庙组擅自动工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现已建成2处蓄水池、1处砖混结构房屋,未竣工投入使用,总占地面积为2683.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总面积177.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和耕地(其中耕地2513.7平方米,乔木林地169.9平方米)。经比对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启用的“三区三线”数据以及赵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该项目地块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调整范围,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符合赵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之事实。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宋生鹏询问笔录、赵川镇前川社区副支书赵波询问笔录、赵川镇前川社区关帝庙组组长王亮、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268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683.6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2683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268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商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予以移交;对罚款268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