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无证开采
被处罚人:蔡xx,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6702xxxxxxx,系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居民(户籍所在地),现住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为:1399142xxxx。
我局于2023年9月16日对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石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1月在赵川镇腰岭村大佛洞组杨家湾处采挖矾土,开采矿产品数量约3000吨,经你自述因钒土品位较低未售卖,开采出的矿产品均堆放在该处并用渣土进行了覆盖。经套合开采点坐标未在生态红线和矿权范围内。综上所述,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赵川镇腰岭村大佛洞组杨家湾处擅自开采矾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蔡正安询问笔录、赵川镇腰岭村副支书叶庆瑞询问笔录、赵川镇腰岭村大佛洞组村民程诗荣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三区三线(矿权)套合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开采,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