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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25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3-1109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25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建设工棚和硬化场面

被处罚单位:旬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商南水沟钒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611870959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过风楼镇水沟村

法定代表人:彭xx,x,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612128196606xxxxxx,住xxx县xx镇xx北路中段xx号。

委托代理人:周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非党员,身份证号为:612429198512xxxxxx,住xx市xx区航天大道xx号x栋x单元xx层x号,联系电话为:1839290xxxx。

我局于2023年08月18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工棚和硬化场面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09年和2018年两次分别在过风楼镇水沟村水沟脑组和干沟组占地建工棚和硬化场面,现场建设有三处彩钢瓦结构工棚、两处砖混结构建筑物(宿舍和杂物间)和部分水泥硬化场面,占地总面积589.9平方米,地类为林地。经比对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该地块不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工棚和硬化场面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旬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商南水沟钒矿委托代理人周锡城询问笔录、过风楼镇水沟村村委会监委会主任兼任水沟脑组组长阮班鲲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589.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全部建(构)筑物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589.9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12元标准处罚款,共计人民币7078.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589.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全部建(构)筑物,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707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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