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经批准占地建氧气站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521xxxxxx,办公场所位于xx省xx市xx县xx街道办xxx村xx沟口。
法定代表人:康xx,x,x族,xx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912xxxxxx,大学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家住xx县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399242xxxx。
委托代理人:董x,x,x族,xx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803xxxxxxx,高中文化,无党派人士,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现任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商南县试马镇郭家垭村十一组,联系电话:1899247xxxx。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五里铺村西头组占地建氧气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11月6日经商南县发展计划局[2006]05号《商南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康健氧气有限公司扩建的备案确认书》文件进行备案,于2003年在未获得用地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五里铺村西头组村民程叶宏的承包地修建氧气站,经我局工作人员2023年8月2日现场核查,该地块位于五里铺村西头组,经比对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该地块占地类型为耕地和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为817.4 平方米,其中耕地207.4平方米,建设用地610.0平方米,经比对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得出,该地块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为255.5平方米,硬化水泥地板561.9平方米,建设现状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氧气站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2004年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商南城关街道办五里铺村委会副主任陈树祥询问笔录、商南城关街道办五里铺村西头组组长王海龙询问笔录、商南城关街道办五里铺村西头组村民程叶宏询问笔录、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剑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2004年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的817.4平方米土地之上全部建筑物255.5平方米及硬化水泥地板561. 9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817.4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共计16348. 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非法占用的817.4平方
米土地之上全部建筑物255.5平方米及硬化水泥地板561. 9平方米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6348.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