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经批准占地建村级活动场所(广场)
被处罚单位: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1023596695885G,办公场所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杨xx,x,x族,xx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209xxxxxx,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现任xxx街道办xx村委会支部书记、村主任,家住xx县xx街道办xx村xxx组,联系电话:1332467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x,x族,xx岁,居民身份证号号码:612524199003xxxxxx,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现任xx街道办xx村委会副主任,家住商南县xx街道办xx村黄柏组,联系电话:1882914xxxx。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村街上组占地建村级活动场所(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30日未经批准在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村街上组占用街上组集体土地建村级活动场所(广场),目前广场已硬化并投入使用,用地面积1933.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经比对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村级活动场所(广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商南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村委会副主任朱国召询问笔录、商南城关街道办三角池村街上组组长汤江海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和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的1933.2平方米硬化广场;对非法占用的1933.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共计38664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非法占用的1933.2平方米硬化广场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3866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