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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30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3-1130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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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无证开采

被处罚人:朱*明,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4878,系原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乡寇家村阴坡组村民,现住赵川镇寇家村阴坡组,联系电话为:157****0908。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4日对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赵川镇腰岭村和平组杨排沟处开采山石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0月在赵川镇腰岭村和平组杨排沟处采挖山石,总开采方量2000吨,开采的山石用于在和平组修建田坝,山石市场购买价9元每方。经套合开采点坐标未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综上所述,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山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朱才明询问笔录、商南县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忠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三区三线套合图、商南县矿权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18000元,处罚款5400元,共计23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23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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