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违法占地堆放桥梁预制品
被处罚单位:商洛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556701206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东外路
法定代表人:贺xx,x,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612524197109xxxxxx,家住xx省xx县xx街道办事处xx资产办xx组。
委托代理人:周x,x,x族,19xx年xx月出生,家住xx省xx县xx镇xxx村梯上组,现任xxxx实业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身份证号为:612524199107xxxxxx,联系电话为:1520299xxxx。
我局于2023年12月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堆放桥梁预制品的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过风楼镇小栗园村罗家堡处占地堆放桥梁预制品,现场堆放有两处混凝土结构桥梁,总占地面积1474.24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堆放桥梁预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洛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彬询问笔录、小栗园村支书石龙三询问笔录、小栗园村罗家堡组组长陈莲平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状图、规划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移除你公司非法占地1474.24平方米堆放的桥梁预制品,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1474.24平方米土地处土地复垦费(35元每平方米)6倍罚款309590.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30959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