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3MB2911609H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北环大道凤凰公寓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xx,x,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524197409xxxxxx,家住xx省xx县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宋xx,x,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622301199208xxxxxx,现系xx县城市管理局职工,家住xx省xx县xx街道办xxx社区,联系电话为:1813974xxxx。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试马镇红庙村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9月5日在试马镇红庙村一组开始动工修建污水处理厂,占地总面积5461.56平方米,建筑占地总面积为1620.39平方米,地类为林地、旱地和水工建筑用地,其中旱地1857.53平方米,林地3586.07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17.96平方米。经比对自然资源部启用的“三区三线”数据以及试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显示,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该土地已纳入商南县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试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宋生鹏询问笔录、试马镇红庙村委会副主任吴泽斌询问笔录、试马镇红庙村一组组长康华荣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2023年9月10日实施的《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罚标准,对你单位非法占用5461.56平方米土地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经会议研究,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5461.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857.53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标准处罚款928765.0元;对非法占用的3586.07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处罚款1075821.0元;对非法占用的17.96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1796.0元,共计200638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5461.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20063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