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宝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S80773471Y
单位地址:91611023698445764N
法定代表人:陈xx,女,汉族,身份证号:612524196201xxxxxx,家住xx省xx县xx乡xxx村x组。
2024年3月11日,我队办案人员前往湘河镇小岭观村队伍沟组对卫片图斑反馈商南县宝澜矿业有限公司疑似存在未经批准占地堆放弃渣土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湘河镇小岭观村队伍沟组石缝沟处弃渣场是商南县宝澜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堆放弃渣土形成的,该弃渣场用地是该公司与湘河镇小岭观村队伍沟村民签订协议得来的,主要用于堆放剥离矿山的废石渣土,现状为现场形成一处弃渣场,面积1833.3平方米(2.75亩),占地类型林地。该地块办理了林地使用批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经套合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启用的“三区三线”数据以及湘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该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综述,该弃渣场占用地块不符合商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堆放弃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宝澜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李询问笔录、湘河镇小岭观村监委会主任朱金洲询问笔录、湘河镇小岭观村队伍沟组长马春生询问笔录、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2023年9月10日实施的《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罚标准,对你公司非法占用1833.3平方米土地堆放弃渣的行为,经会议研究,作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833.3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1833.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300元标准处罚款54999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833.3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对罚款5499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