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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13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4-05060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1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陕西壹加壹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38672410C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曹x,x,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522197803xxxxxx,xx省xx市xx县xx镇xx市场xx号。

2024年4月9日,我队办案人员前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过风楼镇水沟村大元碳沟组对陕西壹加壹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生产线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经查:陕西壹加壹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2月在过风楼镇水沟村大元碳沟组占地建生产线,其土地来源为该公司与水沟村大元碳沟组的3户村民签订协议租用得来的,现场已建成有3个破碎机、4条石料传送带,还有1个筛网以及一简易板房,总占地面积476.2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476.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经套合商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出,该地块不符合商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陕西壹加壹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有平询问笔录、过风楼镇水沟村副主任孙章新询问笔录、过风楼镇水沟村大元碳沟组组长陈宝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2023年9月10日实施的《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罚标准,对你公司非法占用476.2平方米土地建生产线的行为,经会议研究,作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76.2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47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476.2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1428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76.2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对罚款1428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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