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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14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4-0605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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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张x,x,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322197909xxxxxx,家住xx省xx县xx城镇xx街xx号,联系电话1308757xxxx。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硬化场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底和2024年3月在城关街道办长新路东段北侧占用国有建设用地606.1平方米土地硬化场面、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张涛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2023年9月10日实施的《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罚标准,对你非法占用606.1平方米土地硬化场面、搭建构筑物的行为,经会议研究,作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出非法占用的606.1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60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606.1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606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606.1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对罚款606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至你,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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