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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8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4-0614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单位:商南聚鑫泰实业有限公司,机构地址:城关街道办事处二道河村丰元家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XCXR34。

法定代表人:屈xx,x,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7211xxxxxx,家住xx县xxx镇xx村小沟组,联系电话:1874058xxxx。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丹滨佳苑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建设丹滨佳苑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将1号楼、2号楼、3号楼楼顶的部分设备房改做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号楼226.38平方米,2号楼193.05平方米,3号楼170.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89.5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屈xx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弘大智慧地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800×589.57=471656元)8%罚款共计人民币37732.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800×589.57=471656元)8%罚款共计人民币37732.48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商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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