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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9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4-06140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1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被处罚人:张xx,x,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5601xxxxxx,家住xx县xxxxx办xxx村下湾组,联系电话:1399247xxxx。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4年3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关街道办富兴社区七组气象站小区内北侧动工建设一层占地面积130.5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调查表等。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申辩,经与你座谈交流,我局认为你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自行拆除130.54平方米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自行拆除130.54平方米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之内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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