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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11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4-0930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4〕11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阳光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任家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074511276Y。

法定代表人:朱xx,  x,生于19xx年xx月xx,汉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7212xxxxxx,家住xx省xx县xxx镇x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阮x,x,生于19xx年x月xx日,x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9409xxxxxx,家住xx县xx镇xxx村xxx组,联系电话:1992998xxxx。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东域丽柏小区院内西侧建设一栋占地面积241.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6.29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阮x询问笔录、陕西信宇勘测有限公司《不动产测量报告》、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800×706.29=565032元)8%罚款共计人民币45202.5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800×706.29=565032元)8%罚款共计人民币45202.56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商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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