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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18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4-1024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陕西文碧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0786455547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青山社区上河组

法定代表人,杜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524198812xxxxxx,家住xx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沟组,联系电话为:1872969xxxx。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青山镇青山社区七组对陕西文碧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占地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经查:陕西文碧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在青山镇青山社区七组占地建设青山书院,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该宗地2016年3月22日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政土批〔2016〕22号)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准面积为7902.12平方米。现场已建成有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另有三处已硬化场地,总占地1266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1266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54平方米,耕地1012平方米。经套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规划。综上所述,陕西文碧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青山书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违法当事人杜学文询问笔录、青山社区支部书记刘晖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12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1266平方米,并对非法占用的1012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罚款,处以罚款25300元,对非法占用的254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5080元,共计罚款303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30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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