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超批准土地面积建游乐场
被处罚单位:商南阳城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050403553U。住所:商南县富水镇茶坊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xx,x,x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8701xxxxxx,住址:xx省xx县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孙x,x,x族,身份证号码:612524199012xxxxxx。住址:xx县xx镇xxx村xx岭组。现为商南阳城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公司超批准土地面积建游乐场一案展开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在商南县富水镇黑漆河村六组东寨沟闯王寨风景区内超批准土地面积建游乐场,用地现状为土地已平整,土地上建有游乐设施和构筑物;用地四界:东邻坡根,南为空地,西为闯王寨景区道路,北为闯王寨景区跑马场。经套合卫片监测图斑影像图和SNZR2320号国有建设用地宗地供地图,你公司建设游乐场用地超出了批准用地范围,超占土地面积2426.8平方米(折合约3.64亩)。经套合2022年和2023年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你公司建设游乐场超占的土地用地类型和土地规划状况为:占用林地120平方米(折合约0.18亩),土地规划分区为林业发展区;占用建设用地2306.8平方米(折合约3.46亩),土地规划分区为城镇集中建设区。超占林地违反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超占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你公司超批准土地面积建游乐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之事实。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违法现场勘测笔录和记录,违法现场照片,卫片监测图斑影像图,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征地协议书》《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商南县阳城驿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商政地批〔2023〕17号)审批土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商自然划〔2023〕10号),SNZR2320号国有建设用地宗地供地图,商南阳城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亮、商南县富水镇黑漆河村村干部刘涛和商南县富水镇黑漆河村六组组长殷延国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陕自然资规〔2023〕4号)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对超占的120平方米(折合约0.18亩)林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土地上的游乐设施和构筑物,退出非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对超占的2306.8平方米(折合约3.46亩)建设用地,依法没收土地上的游乐设施和构筑物。
3.对超占的120平方米(折合约0.18亩)林地,按照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处罚款人民币36000.0元;对超占的2306.8平方米(折合约3.46亩)建设用地,按照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人民币230680.0元。合计罚款面积2426.8平方米(折合约3.64亩),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6668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自行拆除120平方米林地上的游乐设施和构筑物,退出非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对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游乐设施和构筑物,限90日内将没收非法财务清单移交商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人民币266680.0元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邬蒙
电 话:0914-6461318
地 址:商南县富水镇富水街社区一组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