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修建殡仪馆及停车场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民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016068237J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612524197212xxxxxx,住xx省xx县xx路xxx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在西关社区占地修建殡仪馆及停车场的问题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未经批准在城关街道办西关社区西门组占用3677.9平方米土地修建殡仪馆及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原商南县民政局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张鹏询问笔录、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副支书田传宾询问笔录、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西门组组长吕文革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3677.9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365.3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含铁路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款33653元;对非法占用的312.6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处罚款4689元;罚款共计3834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3677.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383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