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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5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506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修建宿办楼及展厅

被处罚单位:商洛鑫昊炜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YXJX6M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街x组

法定代表人:聂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524198112xxxxxx,家住xx省xx县xxx镇xxx社区居委会八组,联系电话1512963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612524197410xxxxxx,现任商洛鑫昊炜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xx省xx县xx路xxx号,联系电话1899146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在城关街道办事处捉马沟村街东组占地修建宿办楼及展厅的问题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份在城关街道办事处捉马沟村街东组占地修建宿办楼并硬化场面,同年投入使用;2024年5月你公司又在城关街道办事处捉马沟村街东组占地修建了展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洛鑫昊炜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铭询问笔录、城关街道办事处捉马沟村支书吴兴峰询问笔录、城关街道办事处捉马沟村街东组组长韩兴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87.8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238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678.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123.1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处以罚款36930元,对非法占用的152.4平方米农村道路及403.3平方米村庄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以罚款55570元,罚款共计92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2387.8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9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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