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建免烧砖厂
被处罚公司:商南县富水镇沐河村诚信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023MA70UKP908
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富水镇沐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xx,x,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5504xxxxxx,家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富水镇沐河村二组建免烧砖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商南县富水镇沐河村二组占用9378.0平方米土地修建免烧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富水镇沐河村诚信免烧砖厂委托代理人张骥询问笔录、富水镇沐河村村支书路善成询问笔录、富水镇沐河村二组组长章代明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9378.0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违法占用的8563.0平方米的采矿用地按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处罚款77067.0元;对违法占用的815.0平方米的耕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罚款12225.0元,合计89292.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9378.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892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