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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7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506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30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秦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580796366J

单位地址:陕西省xx市xx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田xx,x,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302197306xxxxxx,家住xx市xx区xx路北段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联系电话1860290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612524199405xxxxxx,系xx秦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家住xx省xx市xx县xx街道办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770914xxxx。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在十里坪镇红岩村西沟组占地修建炸药库、工棚及堆放渣石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间陆续在十里坪镇红岩村西沟组占地堆放矿渣、建设工棚及炸药库,占地总面积为609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3040.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秦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姚普询问笔录、十里坪镇槐树坪钒矿项目筹建处成员(村上抽调人员)李忠宝询问笔录、红岩村西沟组组长周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90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60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2021年非法占用的1160.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348090元,对2019年非法占用的4929.7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68287.5元,共计罚款416377.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609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41637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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